各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各区县(市)民宗局:
少数民族补助费是市级财政预算所设立的用于加强民族团结、和谐民族关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专项资金。该资金设立以来,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少数民族补助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市民宗局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各区县(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郑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费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民委民族工作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河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补助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所设立的用于加强民族团结、和谐民族关系、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 帮助少数民族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
村能源等基础设施。
(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产业。
(三)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劳动创业创新技能培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修建为少数民族提供特需服务的基础设施。
(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
(六)对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进行精准扶贫和急难救助。
第四条 少数民族补助费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基本申报单位,项目内容清晰,方案切实可行,预算准确合理,资金集中使用。
(二)申报文件资料规范,一般应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标准文本、示意图、项目环境原始图片等资料。申请资金超过30万元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资料统一装订一式三份报市民宗局和市财政局(附电子文档)。
(三)各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次年申报项目的文件资料。申报项目如有变更,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变更后的项目报市民宗局和市财政局。
(四)已经列入其他部门扶持计划的项目、三年内扶持过的项目、需跨年度投资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五条 少数民族补助费审核程序
(一)市民宗局根据区县(市)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
(二)市民宗局业务处室对申报项目初审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意见。
(三)市民宗局召开党组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分配意见。
(四)资金分配意见在市民宗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五)公示结束后,市民宗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形成资金正式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下拨项目资金。
第六条 少数民族补助费的监管
(一)实施三级责任制。市民宗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考察、确定,并督促检查项目的落实;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法定程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建立专项培训制度。资金下拨前,市民宗局、市财政局召集各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使用、项目招标、工程实施等工作进行专项培训,明确具体要求,杜绝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各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金,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问效,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严格实施审批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待批准后方可变更。由于特殊情况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剩余资金按有关程序退回财政部门。
(五)建立项目实施档案。各区县(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施工资料、支出凭证、验收报告、有关图片等,以备监督检查。
(六)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建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制作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市民宗局会同市财政局、纪检监
察部门对项目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项目不落实、未按计划实施、项目进展缓慢、实施效果不好等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按职责分工逐级问责。
(八)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开展效益评估。对项目实施效益不好、监管不力的区县(市),核减或取消下年度扶持资金。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少数民族补
助费。对违反资金使用范围,骗取、贪污少数民族补助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宗局负责解释。